|
政策背景
中国银行卡产业长期以来处于相互割裂和无序竞争的状态,1994年,金卡工程启动,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成立。2002年3月26日,中国银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8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6.5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并提供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中,规定了收费办法并于2004年3乐1日开始实施。2004年2月,深圳部分商户与有关方面协商,希望降低刷卡手续费率,6月2日,在深圳35家大型商场宣布暂停刷卡两天。6月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致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四部委,建议共同协调解决此问题。迄今已有广东、四川、浙江、江苏、重庆、上海等地先后出现商户在是否接受消费者刷卡消费方面的不满和纷争。
风险评估
1.银行卡特约商户有接受消费者刷卡消费的契约责任。
理由之一是,商户成为特约商户,受理特定银行卡消费是一种合同承诺,无论银商之间是否存在争执,在解除特约商户之前,商户单方面取消消费者在商户刷卡消费的行为都是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此外,就消费者持现金消费和持卡消费规定歧视性价格,也直接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理由之二是,商户个别或整体的盈利状况不能成为商户是否接受刷卡消费的理由。目前全国商户刷卡扣率不一,其中深圳和重庆的商业零售业刷卡费率为1%,北京为0.8%-1%,上海为0.6%-1%;成都为0.6%。据统计中国连锁百强的毛利润率为12%左右,平均净利润率在1.5%左右,不少商户认为银行卡扣率过高,严重影响了其盈利水平。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刷卡费率不能直接和净利润率挂钩,而应观察商户支付的扣率占其运营成本的比重,据抽样调查,商户的运营成本中,进货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分别占据了总成本的40%、50%和10%,其中刷卡手续费占总成本的大约1.8%。我们根据商户运营成本构成和现金渗透率初步估算,银行卡扣率对商户1.5%净利润率的影响不超过0.1个百分点的影响。
理由之三是,银行卡扣率的国际平均水平在2%到3%之间,在美国和加拿大为1.75%-2%,在日本和韩国在3%-4%。在以沃尔玛和家乐福为典型的廉价超市中,扣率也没有低于1%。中国银行卡刷卡费率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2.中国银联收取的跨行交易收益对扣率没有实质性影响。
理由之一是,我们必须对银行卡刷卡消费过程有一个简明的认识,一般而言,一张银行卡的跨行消费,涉及到卡发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五方面,而银行卡组织又可细分为制卡、终端、信息转接、数据管理等更为专业化的组织,当消费者持卡消费时,商户所支付的刷卡费用,由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来共享分配,目前中国银联主要提供信息转接服务,因此银联收取的是商户所支付费用的一个部分。
理由之二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中所规定的“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可以看出,对宾馆餐饮娱乐等商户,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对特殊行业或商户,银联网络服务费可予以适当优惠。因此很难看出银联收取的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费和商户的经营绩效之间有任何关系。以2003年为例,中国有银行卡特约商户20万家,同年中国银联营业额为4亿人民币,假定银联提供免费服务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返还商户,每家商户可获得约2000元,很难想象此金额对商户的运营成本会有实质影响。
3.商户“点对点”的定价模式没有出路。
理由之一是,在2004年“银商之争”混杂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银联等被怀疑垄断定价,而商户支付的扣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26号中所规定的,该定价应被视为政府定价,如果该定价没有建立在代表商户的行业协会和代表发卡机构、银行卡组织等的行业协会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之上,则该定价有可能是不完善的,从国际横向比较和实际执行情况看,应该说该收益分配办法比较实际。
理由之二是,商户提出和发卡机构直接协商定价的“点对点”思路,没有前途。目前中国银行卡扣率可以视为一种集合定价机制,该机制可以减少发卡机构之间、商户之间、商户和发卡机构之间的谈判成本,使银行卡组织的运作更有效率。在1980年代,美国曾经发生VISA被指控为利用集合定价违犯《反垄断法》的诉讼,但在地方法庭、巡回法院、最高法院的审理中,VISA均获得胜诉,法庭认为:“该机制通过减少成员银行间的谈判成本、平衡成员银行间的成本收益,使VISA组织的运作更有效率,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消费者利益”。很难想象中国目前20多万户特约商户和100多家发卡机构“点对点”的定价谈判会更节约,对发卡机构,它需要和同行相互协调并和几十万家商户一一缔约,对于商户也同样如此。因此“点对点”定价模式没有前途。
4.中国银行卡市场严重缺乏规模经济是银商之争的实质。
理由之一是,目前发卡机构的运营成本十分高昂。中国目前大约有7亿张银行卡,POS机35万台,ATM机6万台,设备投入约在数百亿人民币,该成本目前难以通过向商户收取的扣率来弥补,当然,银行发卡成本的高昂并不能作为扣率高低的依据,但若银行和商户都只考虑自身利益,不注重通过合作、沟通谋求妥协和发展,那么对银行卡产业是不利的。
理由之二是,银行卡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效益递增特色,而中国银行卡处于幼稚期。目前中国的银行卡卡均消费仅为500元,平均用卡频率仅为1.72次,受理商户仅为全部商户的2%-3%,现金渗透率仅为4.6%,上述指标和韩国、日本等相差几十倍,这决定了在目前,中国银行卡市场还处于一个培育期和快速增长期,试图从该市场直接获得巨大收益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银商之争”颇类似于一则寓言,即两个弓箭手还没有射杀在林之鸟,便已经为如何烹调这些“鸟儿”争执不休,这无益于银行、商户和银行卡组织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政策建议
1.借鉴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引导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经验。目前由商户支付的扣率转由财政承担。当务之急是鼓励商户广泛接受和使用银行卡,中国目前银行卡交易额大致在3850亿/年,因此如果扣率由财政全额负担,年均也不会超过50亿人民币。而政府从化解地下经济和刺激消费方面的收益可能十倍于此,这是解决银商之争的可能途径。
2.对中小商户安装POS机进行必要的补贴或者所得税抵减,从中国各城市尝试安装税控机的情况来看,如果对POS机也提供适量的补贴,将能大大刺激银行卡特约商户数目的扩张,并有效防范商户偷漏税。
3.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消费的金额进行累计,提供所得税减免票证,为居民个人所得进行所得税冲抵创造条件。
4.针对政府部门的招待费和工商企业的招待费,出台鼓励使用银行卡结算的必要措施,使得吃喝招待费用透明化。
5.必要的,面对持卡人的抽奖活动。
6.严格按照入世开放时间表加强对国外机构在中国从事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培育国内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支持创建民族银行卡品牌。目前的一些国际银行卡组织并非非盈利国际性机构,而是遵守母国法律的(例如《爱国法》、《反垄断法》),他们对中国银行卡产业已经构成垄断的显示,有可能造成金融信息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随着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问题将日益严重。(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