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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CEO称:阻挠重组只会使小股东利益受损
离1月21日重组计划的截止日期不远,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及其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下称“母公司”)得到一个坏消息,一个好消息。
坏消息是,美国三家专门代理集体诉讼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正式宣布,将邀请中航油的投资者加入集体诉讼(classaction)行列,时间截止到2005年3月6日。中航油在被暂停交易前,约有7000名个人股东,但该律师事务所没有透露已联络到多少股东。
好消息则是,据新加坡《海峡时报》披露,新加坡证交所CEO谢福华(HsiehFuHua)公开表示,中航油母公司在去年10月出售15%中航油股权一事,“没有违反新交所相关规定”,新交所不会对此予以追究。这也是谢在去年11月底中航油事件曝光后首次公开讨论此事。“母公司毕竟发布了公告。”谢福华表示。
记者致电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询问相关规定具体细则,新交所有关人士解释称:中航油集团出售的是旧股而非新股,根据新交所有关规定,此交易只需在交易完成后48小时内发布公告,列出交易价格即可。如果转让的是新股,则有另外的信息披露要求。
而据新加坡媒体披露,中航油集团派驻新加坡公司特别处理小组负责人顾炎飞,曾于日前拜会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交流重组计划的进展,并暗示如果出现集体诉讼情况,母公司对重组的支持将受影响。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联系到中航油新闻发言人证实此消息。
美国律师事务所Murray,Frank&SailerLLP(下称“M律师行”)和LerachCoughlinStoiaGellerRudman&RobbinsLLP(下称“L律师行”)于1月6日、ChristopherJ.Gray,P.C(下称“C律师行”)于1月11日,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初审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中航油发布的有关业务及前景声明中,存在欺诈和误导。
记者在M律师行网站上看到该所的邀约公告,指责中航油为了掩盖衍生品交易亏损导致的5.5亿美元亏损,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极大地夸大了其业绩;还认为,中航油没有为套期保值和衍生品交易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此举有违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这家律师行表示,此举是代表曾于2004年2月5日至11月30日间购买过中航油股票的股东,递交集体诉讼请求。该所还表示,自己在代理集体诉讼案上“经验丰富”而且“专业”。
但中航油1月7日发布公告称,尚未收到任何关于遭集体诉讼的法律文件。
《联合早报》也透露,新加坡En-gelinTayPracticeLLC律师行董事哈尼西·古马(HarishKumar)表示,中航油在美国没有资产,而且中航油已经陷入资不抵债局面,即便投资者在美国的集体诉讼获胜,在清偿顺序上也要在债权人之后,“将是一无所获”。
据介绍,集体诉讼在美国很常见,代理律师通常在法院判决后才收取费用。而据新加坡媒体透露,已经有一名名叫玛丽·伯克(MaryW.Burke)的美国投资者加入了律师行邀请。
“中航油的重组工作正在进行,我们不鼓励个人股东在此时进行诉讼。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重组计划,受损失的还是小股东们。”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的CEO大卫·杰乐(DavidGerald)昨日(1月11日)下午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21日重组方案出来之前,我们希望中小股东给中航油一点时间。”(禹刚 唐昆)
中航油将按时提交重组计划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重组工作特别小组昨日(1月11日)表示,特别小组已经拟定了一个重组草案,目前正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按时提交一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重组方案。
重组工作特别小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航油目前正按照国际惯例,以商业而非行政手段进行重组。特别小组认为,他们对中航油的小投资者深表同情,但不希望小投资者们在重组的关键时刻提起集体诉讼,这对投资者不利,也会影响中航油的重组工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重组工作特别小组日前曾同公司的法律与财务顾问会晤了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会长大卫·杰乐。针对中航油的小投资者近期通过美国的三家律师事务所向中航油提起集体诉讼,该协会认为,中航油在美国没有资产,因此投资者在美国对在新加坡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显然行不通。
新加坡证交所CEO谢福华表示,从市场反应看,新加坡大多数投资者认为中航油事件只是一起孤立事件,他们对中国龙筹股的兴趣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多数中国龙筹股股价已经回升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新交所现在还没有考虑把中航油除名,新交所也仍然欢迎中资企业来新加坡上市融资。
目前,新加坡方面正对中航油的亏损事件继续进行调查,原总裁陈久霖也在新加坡配合调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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